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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男子偷送“小三”百万财产 妻子起诉索回获法院支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丈夫偷送“小三”财产怎么办?夫妻为“生不生二胎”闹上法庭?夫妻异地分居,孩子抚养费要不要付……3月8日是国际妇女节,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妇女节前夕发布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一:维护未成年人程序性与实体性权利,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案情介绍:原告杨燕与被告吴刚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女儿彤彤随母亲杨燕生活。离婚后,杨燕一直抚养彤彤。目前,彤彤已经上小学,杨燕与吴刚也都分别重组家庭并育有子女。

杨燕称,自己在合肥投资经营失败,抵押了住房,还欠下许多外债,且因为投资失败,患有抑郁症,不适宜继续抚养彤彤,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彤彤随父亲吴刚生活。

由于法院在开庭前了解到,彤彤父母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彤彤,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遂决定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与庐阳区妇联协作,委派辖区社居委妇联主席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本案诉讼。

开庭前,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与彤彤进行了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内心想法。庭审中,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代彤彤表达了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敦促杨燕、吴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点评: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常常面临难以起诉、难以应诉、意见易被忽视等问题。因此,庐阳法院探索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由妇联、机关工委选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保护好未成年人的隐私,让未成年人声音真正被听到,权益真正被保护。

典型案例二:男子偷送“小三”百万财产,妻子起诉索回获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方华与艾丽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华与林娜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中,方华为讨林娜欢心,在艾丽不知情的情况下,连续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林娜,财产价值高达百万。艾丽偶然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一纸诉状将林娜告上公堂,要求林娜返还财产。本案经调解,林娜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同意返还方华赠予的财产。

点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事后也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财产权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同时,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行为,亦违背公序良俗。

典型案例三:丈夫提离婚妻子生活困难,每月支付经济帮助款500元

案情介绍:林刚出生于1954年,石燕出生于1953年。1976年,林刚、石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林刚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石燕的婚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刚主张,双方分居已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石燕见林刚离婚态度坚决,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离婚后的生活非常担心。石燕陈述,林刚有较高的退休金,而石燕年事已高,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希望林刚在离婚后,能够定期给予经济帮助。本案后经调解,林刚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石燕支付经济帮助,直至石燕去世。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即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既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也能够弥补社会保障制度不足,还能够通过打消当事人对离婚后生活的后顾之忧,使其从对婚姻的依赖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典型案例四:夫妻长期分居妻子独立带娃,起诉主张婚内抚养费获支持

案情介绍:许威与何晴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生育一女丹丹。许威、何晴自2018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丹丹一直跟随何晴在上海生活,由何晴一人承担丹丹的抚养费用。丹丹因许威未主动给付过抚养费,曾于2020年12月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许威支付丹丹抚养费12000元,丹丹撤回起诉。之后,因许威未主动给付抚养费,丹丹再次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认为,丹丹自何晴、许威分居生活起即跟随母亲何晴在上海生活,许威期间未主动完全履行法定扶养义务,遂判决许威向丹丹支付抚养费。

点评:父母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而这种法定义务,是不以婚内还是离婚后作为考虑前提的,即不管婚内还是离婚后,这种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同时,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即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本起案例系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作出的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判决。

典型案例五:夫妻为生不生二胎闹上法院,家事调解化纠纷

案情介绍:周刚、吴燕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年多的相处和了解,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生活幸福。近两年来,周刚觉得自己和吴燕性格不合,价值观存在巨大分歧,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庐阳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派给家事调解员进行前期调解。调解员通过多次与周刚、吴燕沟通了解到,夫妻俩系因生不生二胎的问题没能协商一致而发生矛盾,周刚一气之下就来法院起诉离婚了。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周刚意识到自己太冲动,吴燕也愿意慎重考虑生二胎的问题。最终,周刚撤回起诉,两人和好如初。

点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庐阳法院自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始终坚持“柔性司法、亲情修复、多元化解”的工作理念,不断探索解决家事纠纷的新路径,积极破解“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局。引入家事调解员制度,将法院的刚性司法与人民调解员的柔性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即是庐阳法院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助力家事纠纷化解的重要举措。2021全年,庐阳法院委托(派)家事调解员调解的案件834件中,调解成功661件,调解成功率达79.3%。

典型案例六:夫妻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家事调查助力断好“家务事”

案情介绍:李启生、聂凡凡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双方登记结婚。2018年,李启生、聂凡凡生育一女,取名彤彤。2021年4月,李启生以聂凡凡不顾家庭,女儿一直由李启生母亲照顾,双方感情日益淡薄为由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给予彼此六个月冷静期,并承诺在冷静期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不再提起离婚诉讼。此后,李启生、聂凡凡夫妻感情未能改善。2021年12月,李启生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期间,李启生、聂凡凡就婚生女彤彤的抚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彤彤。

为最大程度保障彤彤的健康成长,同时妥善处理李启生、聂凡凡对女儿的抚养争端,庐阳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的抚养问题,委托双方当事人所在辖区的家事调查员,对彤彤的抚养现状、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调查。随后,家事调查员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出具《家事调查报告》。法院参考《家事调查报告》中所掌握的既往抚养情况、双方抚养条件及家事调查员的抚养建议,多次组织李启生、聂凡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彤彤由李启生直接抚养。

点评:家事纠纷具有伦理性、隐秘性等特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矛盾起因等关键事实,往往难以形成书面证据。而家事调查员来自基层组织,对当地人员情况等较为了解,且具有长期处理基层纠纷的经验,通过他们的调查走访,可以更详尽、更真实地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关系、亲属态度和诉求,为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就本案而言,在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使用家事调查制度,围绕未成年人开展家事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既往抚养情况、抚养义务人抚养条件,系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要途径。

缪妍 成婷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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