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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否能檀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能随父姓,能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针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能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能随父姓,也能随母姓。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D因此,您在未和前夫葛某达成一致意见前,您无权擅自更改您女儿的姓名,您小区所属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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