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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可阻挡,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既是中国革命与建设成功实践经验的总验,也是中华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再创造。

《康诰》表明,“明德慎罚”是文、武之治的鲜明特怔。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要公平、公正地给予民众实惠;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其本身就是德政。周武王提出的这一观念,标志着中华政治传统的确立,中西政治文明由此分野。

本文以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证明,作为中华文化传承人和百家争鸣揭幕人的孔子,其实是先秦法家的鼻祖。

《康诰》是周武王封其幼弟姬封于康时的告辞

《康诰》是今存《尚书》二十八篇中第一篇周初国家文档,弄清这一点对于我们考察中国传统思想的源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诰》也是周初国家文档,但通篇都是成王口吻,应后于《康诰》。《书序》、《史记•周本纪》及《鲁世家》,都说是因“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作《大诰》。看来太史公被《书序》和鲁儒误导了,说“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恐怕是太史公的误说。

此前十二篇,早者如《盤庚》为殷末人或西周宋人述古之作,《禹贡》为春秋末年之作,余者皆战国时人述古之作。对西周古奥的铭文、战国思想特怔详作考察可知,此不冗叙。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文献传承不易,都有后世改易现象,我们只能从存世的文本出发而言。

定公四年《左传》:“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境……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

《书序》:“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余民封于康叔,作《康诰》。《酒诰》《梓材》。”

《史记•卫世家》:“周公旦以成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周公惧康叔齿少,乃申告康叔……故谓之《康诰》《酒诰》《梓材》以命之。”

《书序》《史记》皆本于定公四年《左传》,以《康诰》为武庚之乱既平,成王封康叔于卫时的诰辞,其实非也。至宋,苏东坡言篇首四十八字为《洛诰》脱简,本篇为武王告康叔之书,渐成正论。其事在平武庚之乱、徙封康叔于卫之前。孙氏《尚书今古文注疏》考证:康叔始封之国康在汉颖川郡邟县,即今河南汝州市东。汉人说王幾千里,周初有无此制,很有问题。康为幾内之国,恐怕是汉人的臆言。

《康诰》开篇即言“王若曰”(王如此说),称康叔姬封为“弟”,而自称“寡兄”,那么康诰之“王”,怎么会是成王或周公呢?称“周公居摄称王”(见《汉书•王莽传》),也只有僭越篡权的王莽集团才作如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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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侯方鼎(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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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鱼刘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所录“康侯鼎”铭文

《康诰》既为周武王训告康叔之辞,则分析其治国理政思想、评价东周诸子百家,就有了史学基础和坐标系。

《康诰》揭示了周初国策:循文王之政,罚为德辅,以永天命。

与孔孟荀传统经典明显不同,先王之治强调刑杀。可用四句话归纳:

元恶大憝,速用文王所作之罚,刑之无赦。何谓元恶大憝呢?就是大恶大怨(《说文》:憝duì,怨也)。非因人诱,为盗贼奸宄,杀人越货,强很不畏死者,凡民无不怨愤。刑就是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死罪)。详见《吕刑》。

不孝不友,也是元恶大憝。子不敬事其父之业,大伤其父心;父不能爱其子,则恶其子;弟不念天理,则不能恭顺其兄;兄不念幼弟可怜,大不友于其弟。不孝不友,并不触犯政府刑法,为什么也比照元恶大憝治罪呢?武王给出了理由:乱了上天所赋予的民众伦理。

世子之外的子党,妨害其君者,速用义律杀之。“外庶子”,我理解是世子之外诸子。春秋弑君频发,无外乎“外庶子”纠合其师傅、小臣和外官,以国君或储君为眼中钉,不以国事为念,不勤劳国政,沽名钓誉,另搞一套。

不善其家人、小臣、外官的诸侯,忤逆王命,作威作虐,以师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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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诰》与《吕刑》是刑法学名典

但是,刑杀的前提,是要遵从“文王作罚”“義律”和“王命”,先王刑杀的本质是“明德慎罚”。德与罚对举,实际是恩惠,很实在。

《康诰》一开篇,武王就寄望康叔,与其追思了文王之政:明德慎罚,连鳏寡也不欺辱,勤劳不息,谨于政事,畏惧天威,善美其民。所以能肇造周国与一二邦,治理西土,“天乃命文王殪戎殷(灭掉大商)”,以安民定邦。

《孟子•梁惠王下》言文王之政:“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诗》云:‘哿(gě,可嘉)矣富人,哀此茕(qióng,孤)独。’”

“王命”不是狭隘的“天子之命”,而是“周之天命”。①既是天命、国运,必因商纣丧德而失之,因文王有德而受之于“天”。所以武王要求康叔敬循文王,继闻于殷有德者之言,往普求于殷先王之智,勿沉缅安乐,以安定殷民,辅周度越天命。②命在天,终需人为,上天惩罚殷商之说不必全信,观民情显而易见。如此则如有疾痛在身,务必小心。爱护民众周至,如照顾病人,呵护初生的婴儿。怨恨无大小,都不可制造;即使不想顺从,也得顺从;即使不想去做,也得勉力而为。

文王所作之罚,也是殷商的“义(善)刑义罚”,有三个特点。①杀与不杀,不是看罪行的大小,而是看主观故意,取决于其能否悔改。罪虽小,有意为之,而非过失,不能悔改,是自作不法之徒,不可不杀;罪虽大,能悔改,属因过失、天灾偶尔如此,只是惩罚其罪,就不可杀。②强调天理正义。是代天作罚,不是“小子封”能以已好恶,随意刑人杀人,劓人刖人的。如果上天要惩罚“我”,“我”一定不会怨恨,因为罪行无论大小,无论多少,也一定会被上帝闻知。③讲究程序正当。听狱之事,宣示于有司;幽囚,考虑五六日,到了十天再作决断。

遵循文王之罚,能秉承天命,用义刑义杀,则刑罚也是德政。如此看来,武王对康叔所作的诰辞《康诰》,与周初“天命靡常”(出自《诗经•大雅•文王》)的忧患意识,“惟德是辅”(出自僖公五年《左传》所引《周书》,而非伪古文尚书《蔡仲之命》)的德政理念是一致的。

孔子传承三代“明德慎罚”的传统,而且提炼出“德政”的精髓“仁”。仁则“爱人”,与“礼”互为表里,通过教化把宏观的治国理政与微观的个人修身统一起来,从而达到不刑而治的理想境界。孔子不是反对刑罚,而是强调教化,把德教和礼制置于为政、刑罚之上

由于孔子“述而不作”,《论语》并非他的思想全貌。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孔子家语》《孔丛子》等传世文献和郭店楚简、上博楚简等出土文献的文化价值日益受到世界文化界的关注。孔子的刑罚观得以完整显现,至今仍闪耀着民主、人文的光辉,对建没社会主义文明和法制仍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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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籍出版社《孔丛子》和中华书局傅亚庶校释

孔子经常讲“圣人之政”“先王之道”,不是要搞复古,而是对社会现实的变相批判。把孔子视为封建制度的维护者,纯属贴政治标签式恶搞。《论语•先进篇》说道:“先学习礼乐而得进用的,即使出身野人也值得赞赏;贵族子弟后来学习了礼乐,也算作君子。如果选拨他们,我一定会选择‘先进’。”孔子维护的是教化呢,还是“阶级”呢?

再举一条。昭公二十一年《左传》记载,闻郑国改革田制的子产去世,流着泪说“古之遗爱也”,并在《论语•公冶长篇》说道“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爱民、惠民就是“仁”,孔子是在为子产废除的周初井田流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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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杨伯峻译本和杨逢彬译本

读《论语》其实是种享受,老年的孔子无欲则刚,反而锋芒毕露。《论语•颜渊篇》记载了孔子直斥鲁国执政季氏的上盗不仁,其人民性一览无余,令人拍案叫绝:

季康于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尚之风,必偃。”

如果摒弃了对孔子的偏见,我们就可以谈论他的刑罚观了:德教、齐礼居于政导、刑罚之上!《孔子家语•刑政篇》记载,孔子在回答仲弓(即冉雍,荀子尊称“子弓”)“至刑无所用政,至政无所用刑”的疑惑时,完美阐述了他的刑罚学说:

圣人的教化,必然是刑、政参互使用。上层以德教民,以礼制规范;其次以政令引导,以刑罚禁止,惩治那些不守法的人。教而不化,导而不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专用五刑必合乎天理。一旦审判,则轻罪不赦,不可改变。

需要指出的是,德教的核心是爱民,所谓“仁者爱人”是也。在政导上,就是主张实行惠民政策,关注民生,使百姓富足。《论语》关于这种记载不胜枚举:

《颜渊篇》篇: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路篇》篇:孔子适卫,冉有驾车。孔子赞叹:“人口众多啊!”冉有问:“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尧曰篇》篇:“所重:民、食、丧、祭。”

《述而篇》“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为了财富,低贱的车仆工作也不嫌弃,这就是圣人的务实和接地气。

孔子是货真价实的法学家,李悝、吴起、李斯、韩非岀于孔门不冤:“批林批孔”运动,其实是一场反党集团操纵的反智與论和政变阴谋

《孔子家语•五刑解》深入剖析了“奸邪、窃盗、无法、胡作非为”,“不孝”、“弑上”、“争夺”和“淫乱”五种罪行产生的各自根源,强调五伦教化和礼法对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旗帜鲜明地指出:“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冶也”。

其关于“不豫(预)塞其源,而辄(动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可谓发人深省。战国时孟子继承了这一思想,在《梁惠王上》说到:“没有固定的产业而有坚定的信念,只有士人才能做到。一般人,没有固定的产业,也就没有坚定的信念。苟无恒心,放纵邪恶,无不为己。等到犯了法,您就处以刑罚,这是在张网捕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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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日)太宰纯增注本

《孔子家语•刑政》记载,孔子在论述判罪量刑时,指岀要坚持三条审判原则:①必须探究父子实情,树立君臣大义,作出权衡;②对于犯罪情节轻重与犯罪动机之间的关联,必须详加甄别;③要发挥聪明才智,体现忠君爱民的职业精神,尽得其实。要走五道司法程序:①狱吏定罪,报告狱长;②狱长复审后,则报于大司寇;③大司寇正刑明罪,必征询于群臣,征询于群史,征询于万民,然后汇报于王;④王命三公卿士,参与审理,最后定夺。⑤王政从宽,视情三宥:无知而的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精神错乱而犯罪的。

强调了三个定罪准则:①有犯罪动机而无犯罪事实,则不断;②判罪比附轻刑,赦罪参照重罪;③疑案广泛与众人共同商量,疑罪则赦免,有罪以其轻重定狱。其中“疑罪从无”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纳。“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以达到惩恶扬善、教化民众的目的。

同时,孔子列举了“四诛”。“四诛”之案,由大司寇直接报王后行刑。所谓“四诛”者:①花言巧语曲解法律的,假借名目循私枉法的,旁门左道扰乱政令的,杀;②淫乱人声的,奇装异服的,奇技淫巧迷惑君主的,杀;③行为诡诈而顽固坚持的,言语欺诈而好争辩的,歪门邪道而知识广博的,教唆邪说而广施恩惠的,杀;④假托鬼神、时日、卜筮而妖言惑众的,杀。今天看来,孔夫子的第二诛,似乎过严了哦。

孔子还列举“十四禁”,以进行市场干预。所谓“十四禁”,是指十四种物品不得上市销售,违犯者不得赦免:公务员服装和车辆,珪璋璧琮等礼器,宗庙祭器,军车旌旗,牺牲祭酒,兵器铠甲,不合规格的日用品,精细长宽不达标的布帛,易混淆正色的杂色物品,华美精美的文锦珠宝,现成的衣服饮食,未到成熟时节的蔬果,不该砍伐的五木,不该宰杀的鸟兽鱼鳖。千万不要以为春秋时期,没有市场经济、产品质量观念和环保意识!

结语:君主专制的罪恶和闭关锁国的错误,不能让两千五百年前的中华文化的奠基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法学家孔子去背

我看到一则材料:朱元璋读到《孟子•离娄下》:“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朱某人勃然大怒,要把孟子赶出文庙。故作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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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和《郭店楚墓竹简》

西周德刑并举,至秦末则礼刑并举,足见孔子在当时的巨大影响力。而德则成为与道并称的形而上的概念,老子其实是一个群体,《道德经》实为战国作品,源出《周易》,观《庄子》可明。兹不细考,故认为孔子不能代表中华文化的言论,可休矣!

抖落历史的尘埃,还原真实的孔子,终于可以去掉一个心结,去笑看受过文革教育的人,在《今日头条》对孔子和儒家的泼粪!

夲文4902字,您能读到最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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